乙肝病例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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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医师对乙肝病例进行诊断和上报时,必须结合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测结果等综合判断分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上报给公共卫生科。

2、临床诊断的乙肝病例,进行网络直报时必须在病例分类中明确“急性”或“慢性”病例,以便区分新发和既往病例,及时掌握新发乙肝病人的发病情况。

新发病例是指以前从未患过乙肝,首次发病的现病例;

急性肝炎是指半年内有过感染史的新发病例;

其它所有病程超过半年尚未痊愈者(包括慢性肝炎的急性发作)均作为“慢性肝炎”报告。

3、乙肝病例只在首次确诊时登记报告一次。对曾经在各级医疗机构就诊过的复诊病人,在门诊日志上注明“复诊”后,不再重复报告。

复诊病人是指可以提供既往就诊信息的病人。既往就诊信息包括门(急)诊病历手册、住院病历、处方、就诊机构名称及具体就诊时间等。如患者或陪同人员能够提供以上就诊信息中的任何一项的纸质材料或口述情况均可视为复诊。

4、乙肝携带者只在《传染病登记本》上进行登记,不需要上报。

供稿:公共卫生科

医院惠民政策

医院医院起付线标准下调一级

一、职工医保报销政策:起付线元,报销比例90%;

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政策:起付线元,报销比例93%;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起付线元,报销比例75%;

四、加大中医扶持力度,中草药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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